周朝以前,“借贷” 主要是一种救济行为,并没有放贷取利的史料记载。到了西周时期,借贷取息开始出现,不过商业发展水平低,借贷取息的对象最初是谷物,若无法如期归还谷物,还可以服劳役抵债。随着时间的推移,春秋时期开始出现以货币为对象的借贷,也就是现在所说的高利贷,利息也逐渐升高。据《管子》记载,齐国西部谷物借贷的半年利率要翻上一倍。《周礼》中有 “听称责以傅别” 的记载,从侧面说明当时民间借贷已经初现。到战国时期,放贷取息这种民间借贷现象已经非常普遍了。
在我国,最早的借贷可以追溯到三千年之前。春秋战国时期,“战国四公子” 之一的孟尝君就在自己的封地放贷款赚利息用以养活 “三千门客”,有着 “得息钱十万” 的记载。此外《管子》一书中常有 “倍贷”“倍称” 之说,可见当时的利息非常之高。
中国古代借贷的发展与货币的产生密切相关。在货币产生之前,借贷可以用各种日用必需品,如谷物等。货币产生后,借贷有时用货币,有时用实物。例如苏美尔人和巴比伦人在公元前 2000 年以前就盛行借贷,他们借贷有时用银,有时用谷物,偿还时也是如此。中国在殷代社会已有私有财产,产生借贷行为的条件具备。舀鼎铭中记载抢禾打官司,判令偿还一倍,如果第二年不偿还,又要增加一倍,这虽然是惩罚的性质,但也可以看作利息。古籍中关于借贷记载得最早的一般认为是《周礼》,其中泉府相当于近代的财政部和国家银行的混合体,办理各种征课以及物价稳定工作,其信用业务是赊贷,人民向政府赊借,期限随用途而定,政府放款收取利息以供国用。《国语・晋语》和《左传》中也有关于借贷的记载。另一重要文献资料《管子》反映了战国时期的情况,当时高利贷者非常猖獗,借贷手段分为粟和钱两种,对象主要是农民、猎户和渔户。
在《周礼》中,泉府作为政府机构,其赊贷业务为民众提供了一种特殊的贷款方式。人民向政府赊借主要根据用途不同而有不同的期限规定。如果是作祭祀用,只准借十天;如果为丧事用,则能赊借三个月。政府对于放款,收取利息,以供国用,每年年底结账一次。这种政府信用贷款在一定程度上为民众解决了特殊时期的资金需求,且还款连利息也是用各地的土产,相对灵活,体现了古代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积极作用。
春秋战国时期,放贷取息现象极为普遍。以齐国的 “农贷” 政策为例,在青黄不接的时候贷给贫困农民衣食钱财,用以维持他们的生活,使其能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。夏收、秋收之后,农民再还本付息,国家取息增加收入,同时也解决了贫困农民的困难。《管子・国蓄》记载:“春赋以敛缯帛,夏贷以收秋实。是故民无废事,而国无失利也。” 春天赋与贫困农民钱粮,夏天可收回农民所织的缯帛;夏天贷给农民钱物,秋天又会收回粮食。
质(抵)押借贷分为人质和物质抵押。“人质” 指以人身(劳务)作为债的担保,作为抵押的既可以是债务人本身,也可以是债务人的亲属。物质抵押又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担保。在秦汉时期,由于生产水平较低,主要依靠信用贷,同时也有质(抵)押借贷。“物质” 是指用财物作为担保以保证债务的履行,多指 “以物质钱”。在 “质钱” 中,秦汉之际由于百姓生活得不到保障,出现了用物品典当换取钱财的行为,且有活典当和死典当之分。活典当可赎回物品,死典当则物品归他人所有。官府介入后,要求 “质钱” 时有专业担保人担保,并签写质钱凭据,标注借钱目的、抵押东西和利息等,还会记录借钱人的生活环境和家庭住址。
明清时期,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日益增多,典当铺、票号、钱庄、银号、账局、印局等都经营贷款业务。在清代,正规机构的银钱放贷大体在月息三分左右,即年利率 36% 左右;但一些私当、私押的利率则常在四分、五分以上;而一般谷物放贷,是以五分到年利倍称(即年利率 100%)最为常见。这些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不同人群的资金需求,但高利率也带来了一定的风险。
在古代,贷款通常需要抵押物或担保人来确保债务的履行。常见的抵押物有房屋、土地、珍贵物品等不动产和动产。这些抵押物的价值一般要高于借款额,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。例如在秦汉时期,一般人能够拿出的抵押物主要是房屋和土地。如果没有抵押物,借款人还可以拿人身抵押,有质押孩子的,有质押老婆的,还有自我质押的。像孝子董永抵押自己只为安葬父亲,唐伯虎契身葬父混入华府当奴家等。
担保人在古代贷款中也起着重要作用。在宋代,担保人分为真个人担保和官商担保两种类型。真个人担保由个人或家族出面担保,官商担保则是由官员和商人联合担保。担保人需要在担保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,以免担负责任和损失。
古代对利率的规定因时代不同而有所变化。西周通过以都城为中心,按照空间距离为标准确定借贷利率,分为 5%、10%、15%、20% 几个档次。汉朝在大部分时期规定借贷利息在 20% 左右。唐玄宗曾诏令 “自今以后,天下贫举只宜四分收利,官本五分收利”。《宋刑统》规定 “诸公私以财物出举者,每月取利不得过六分,积日虽多,不得过一倍”,即年利率达 72%,但最高不超过本金。明清两代律典规定 “凡私放钱债及典当财物,每月取利,并不得过三分”,即最高利率为年利率 36%。然而,历朝实际操作中,超过法定标准的高利贷才是常态。如唐代敦煌地区借款月利率普遍在 10% 的水平,有的甚至高达 20%。元朝产生年利率 100% 且次年转息为本、本利相生的 “羊羔利”。明清时期,高利贷也较为常见,如《三刻拍案惊奇》中农民支佩德借高利贷,三年利息仍未还清,本利达八两。《红楼梦》中王熙凤放 “印子钱”,利率之高令人咋舌。
在古代,贷款为商业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。一方面,商人可以通过贷款扩大生意规模,进货、拓展市场等,从而增加商品的流通和贸易的繁荣。例如在唐宋时期,商业活动频繁,贷款成为商人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。宋朝时期,检校库、抵当所、市易务等金融机构的出现,为商人提供了多样化的贷款渠道。商人可以凭借良好的信誉从这些机构获得贷款,用于扩大经营规模,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。
另一方面,贷款也促进了商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发展。在古代贷款过程中,借款人需要约定还款期限和方式,并留下抵押物作为担保。这种行为促使商人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,按时还款,以维护良好的商业信用。同时,金融机构也会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评估,从而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商业信用体系。
古代贷款对农业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。农民可以通过贷款购买种子、耕牛等农具,解决因灾荒、家庭疾病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难,从而保证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。例如在清朝前期,政府完善并确立了借贷制度,由官方给灾民借贷钱粮、籽种、耕牛以及农具等农本,对获取民心,维护政权发挥了积极作用。乾隆年间,灾荒借贷制度得到进一步实践与完善,不仅发放籽种口粮,还规定了合理的归还期限和借贷数额,促进了灾后农业生产的恢复。
此外,古代的一些政策也鼓励了农业贷款的发展。如《周礼》中记载的政府赊贷业务,为农民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支持,使其能从事正常的农业生产活动。春秋战国时期,齐国的 “农贷” 政策在青黄不接时贷给贫困农民衣食钱财,夏收、秋收后农民还本付息,增加了国家收入,也解决了贫困农民的困难。
然而,古代贷款也存在一些问题,其中债务奴役问题较为突出。在古巴比伦社会,存在债务奴隶制,债务人若不履行债务,债权人可以将其视为 “债务奴隶”,并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分。在古代中国,虽然没有明确的债务奴隶制,但高息债务也可能导致农民失去土地、沦为佃农或被迫卖身为奴。例如在《白毛女》中,杨白劳因借黄世仁的钱无力偿还,最终被逼以女儿抵债。
古代贷款与现代金融既有相似之处,又有不同。相似之处在于,两者的核心原理都是为了提供资金支持和促进经济发展。古代贷款和现代金融服务都为商业和农业的发展提供了资金支持,促进了货币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。不同之处在于,古代贷款方式相对单一,货币使用存在局限性,且利率规定不够完善,实际操作中高利贷较为常见。而现代金融服务则更加多样化,有银行、证券、保险等多种金融机构,贷款方式更加灵活,利率也更加市场化和规范化。
总之,古代贷款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服务,在当时的经济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虽然存在一些问题,但它为现代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历史借鉴,让我们更好地理解金融服务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趋势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