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般而言,涉及保理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集中在以下几点:
1、保理合同的性质,是保理还是借贷?合同的效力,是有效还是无效?以未来应收帐款叙做保理合同的性质与效力问题又是怎么样的?
2、保理合同的管辖,因保理合同的实际履行关涉两个合同和三个主体,那么能否将保理合同(当事人为保理人和应收账款债权人)与保理交易(当事人为应收帐款债权人、保理人、债务人)涉及到的三方当事人一并纳入保理合同的管辖地法院管辖?
3、虚假应收帐款是否影响保理合同的性质与效力?
4、保理人能否直接通知应收帐款债务人?
5、一债多让、又押又转,效力又该当如何?
6、保理人能否向应收帐款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主张权利?
7、基础合同如变更,对保理合同的影响又是怎么样的?
以上问题,曾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得到规范,但《民法典》颁布后,保理合同作为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被立法正式确认,第十六章以九个条文规定了保理合同的若干方面,保理合同的法律关系得到了清晰界定,有力地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。